中企百通|

办理ICP

,

文网文

,EDI等互联网、通信资质专家
4008-919-185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网络表演的定义,网络直播商业要素分析

时间:2022-05-12 13:36:33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网络 直播 表演 模式 分析  在线咨询
网络表演和网络直播的概念是交叉和不同的,两者的概念意义应该是交叉关系。这两个概念规定了不同的维度和视角。所谓的网络直播概念侧重于直播的形式,而不是内容的表达,演的概念侧重于内容的表达,即以表演为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
 
一、网络表演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1.定义网络表演。
 
在文化市场的背景下,网络绩效的定义来自两个文件:基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和实施的《网络绩效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和《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
 
第一,《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以音视频形式实时传播或上载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二,《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市场发201981号)对网络表演作出了类似的定义,即网络表演是指通过互联网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频的形式实时传播或上载传播。
 
与这两份文件相比,网络表演的定义大致相同。与《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定义相比,《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增加了行为主体的规定,即个人网络表演者。《通知》的规定比较完整和全面。因此,可以认为,文化旅游部门对网络表演的定义应以《通知》的规定为准。
 
2.网络表演的构成要件。
 
根据网络性能的定义,其组成可分为六个要素:
一、网络性能是个人行为;
二,网络性能是远程个人场景;
三,网络性能应以艺术性能活动为主要内容;
四,网络性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作为通信渠道;
五,网络性能以实时通信或音频和视频上载为通信模式;第六,网络性能的本质是互联网文化产品。
 
首先,网络表演是一种个人行为:网络表演需要由表演者进行。这一条件是在《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市场发布201981)中规定的,2016年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没有这样的内容,这一规定更加清晰和详细,限制了网络表演活动的个人性质,即网络表演必须由个人参与,而不是一个群体。这里所谓的个人不仅仅是一种狭隘的理解,而且只能是一种个人行为。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根据规定,每个平台的直播频道(直播室)必须以主持人的个人身份实名注册,其注册的直播频道(直播室)应为其个人使用。直播频道(直播室)中的网络表演行为也应为其个人行为,即使在网络表演过程中有连麦或多人行为,也应视为直播频道的个人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今天的一些直播平台,特别是音频直播平台,在单个直播频道上有几个小麦位置,可以在这个直播频道上发声,而且经常会有唱歌或喊小麦的行为。这种直播是否属于网络表演,是否也包含在个人场景的要素中,值得讨论,笔者认为,即使直播频道(直播室)中有几个小麦位置同时交替发声,因为直播频道(直播室)的注册人是个人,应该认为这也是一种个人行为。
 
第二,网络表演是在现场进行的:网络表演必须在现场进行。所谓现场的概念在文化旅游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并不明确。笔者认为,现场意味着在线表演需要在相应的空间进行,可以从事表演。在文化旅游部门相关规范的背景下,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有两种:现场表演和现场表演录制。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以场景为前提,即我们不能在某个情节或场景中展示或再现已完成的作品,也不能在舞台场景中进行艺术表演活动。所谓的场景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在某个非舞台或情节场景空间从事表演活动的场所,在线表演应在符合这一条件的场所进行。
第三,网络表演应以文艺表演活动为主要内容:这一规定是网络表演活动的核心特征,不同于其他网络直播活动。分析这一要素的核心在于文学和艺术。对于表演,它可以涵盖更多的内容,如烹饪展示、口才演讲、体育竞赛等,可以类似于更大概念的表演范围,而所谓网络表演的概念只以文学和艺术为主要内容,因为其意义上的文学和艺术。那么,什么是文学表演?目前,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从文学意义的理解来看,所谓文学艺术就是文学艺术的统称。顾名思义,文艺表演就是通过直接或技术设备的帮助,通过声音、表情和动作公开展示文艺作品;同时,规定还指出,文艺表演活动必须是直播的主要内容,才能构成规定调整的网络表演。如果直播活动中也有文艺表演,但只有直播活动中的点缀和穿插不能构成网络表演活动。综上所述,这一要素分析是指网络表演必须通过直接或技术设备的帮助,以声音、表达和行动为主要内容。
 
第四,网络性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作为沟通方式:这一要素反映了网络性能活动中的媒体或渠道特征,即必须通过网络,本规定明确表明,网络性能的沟通方式仅限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没有覆盖局域网等其他有线或无线方式的网络模式。可以理解,网络性能的渠道和方式只包括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即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
 
第五,网络表演以实时传播或音视频形式上传为传播模式:本规定明确网络表演不限于网络直播,一些满足音视频形式的要求也属于网络表演的范畴,如直播录音、个人现场艺术表演节目等也是网络表演活动。通过对这一要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播并不是网络表演的特征模式,所以所谓的网络直播和网络表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有交叉但不一样。作者认为网络表演的主要内容属于网络表演,网络表演不仅是现场表演,其意义大于现场表演,可以理解为网络表演形成的表演可以归因于表演权和广播权的法律意义上,在网络表演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关注表演或广播,而是关注其内容和渠道。
 
第六,网络表演的本质是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表演管理活动管理办法》和《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并执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网络表演作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一个类别,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首先是互联网文化产品,必须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以前的要素是生产的具体规定。至于通信规定,流通自然是其产品市场属性的表达,即调整是网络性能的商业活动。这一要求最重要的意义是将网络性能的范围规范在文化产品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文化产品,网络性能是以活动的形式呈现的,而不是一般理解的产品需要更接近商业文化。
 
二、区分网络表演和法律规定。
 
1.网络表演与商业表演的区别。
 
网络表演和商业表演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以声音、表情和动作为主要内容的商业活动,通过直接或技术设备公开展示文学和艺术作品。但有两个区别:
 
首先,展示渠道或媒体是不同的。顾名思义,网络表演是一种通过网络展示和传播渠道媒体的表演活动,商业表演活动主要是指线下具有商业性质的文艺表演活动。网络表演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以网络传播为展示渠道和媒体,没有网络就无法确立网络表演活动的概念。
 
第二,盈利的方式是不同的。从商业角度来看,演主要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商业演出的盈利方式包括销售门票或接受赞助。向演出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酬。如果通过广告或产品推广等营利性方式组织演出,其盈利方式应大于在线演出。
 
第三,展示形式不同。虽然网络表演和商业表演都是以表演的形式展示的,但其内容形式却有着明显的差异。网络表演活动虽然是表演,但仅限于定义和规范,其形式相对简单。如果把网络表演形式放在线下,应该属于放在地上画锅的民间流浪艺人范畴,而如果把商业表演活动放在网上,应该属于网络表演剧(节)的范畴。
 
2.网络表演与网络直播的区别。
 
《文化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电子商务、教育、医疗、培训、金融、旅游、食品、体育、聊天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也不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因此,可以看出,以直播的形式展示的网络表演活动是基于网络直播的大概念。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艺术表演为主要内容的直播活动。
 
同时,从上述网络表演的定义可以看出,网络表演不仅是网络直播的一个范畴,其中以音频和视频形式上传为传播模式的网络表演活动不包括在网络直播的范围内,纳入网络视听节目。
 
可以看出,网络表演和网络直播的概念是交叉的,两者的概念意义应该是交叉的。这两个概念规定了不同的维度和视角。所谓的网络直播概念侧重于直播的形式,而不是内容的表达,但网络表演的概念侧重于内容的表达,即以表演为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
 
3.网络表演的法律规定。
 
对于网络表演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从文化旅游市场行业法规的角度对网络表演作为网络文化产品进行监管;二是从作权法规的角度对网络表演活动形成的作品进行监管。
 
首先,从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网络性能作为一种网络文化产品,《网络性能业务活动管理办法》是基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所有业务规范和内容要求必须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性能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核心价值和重点是文化产品的内容,其要求是标准化,不仅规范和合法的内容,同时,提供网络性能的平台运营商也应满足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的要求,如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按照规定标记业务单位的标志和其他信息。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建立内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自检后启动的规范要求,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从作权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表演活动,所呈现的内容也有表达思想的目的,也构成了作权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从作权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网络表演活动形成的作品可能主要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两个方面。
 
如果在线表演活动以直播的形式呈现,则所形成的作品将实时传播给公众。在作品所有者(在线直播表演者或直播平台)的控制下,公众观看作品的时间被动地获得作品。因此,作者认为,这种网络直播表演应符合广播权的规定。
 
如果网络表演作品以音频和视频的形式上传,公众可以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根据观众的意图选择时间和地点观看,那么作品的传播应该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监管范围。
 
由于网络表演是一种表演活动,其形成的作品必然涉及到表演权与广播权的竞争与合作之争。根据新修订的《作权法权利类型》的规定,网络直播中的网络表演行为受广播权控制,只有线下对公众的现场表演行为受到表演权的控制。笔者认为,网络表演主要是主持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向观众展示和提供作品的行为,如声音、动作、语言和技能。因此,网络表演作品的广播权需要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三.小结
 
通过上述对构成网络性能的要素的列举和分析,可以理解为:某一空间的个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渠道或借助技术设备直接向公众展示他们的声音。表达式。产品在文学和艺术领域的传播和展示不限于实时传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文化产品概念下的网络表演,无论是实时直播还是录制后传播,其核心特征区别于其他网络直播类别或其他网络视频节目或内容,即网络表演的内容必须主要是文学和艺术。
 
基于上述对网络表演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的分析,笔者对网络表演活动有以下四种看法:
 
1.在网络直播的范围内,直播期间的主要内容必须集中在文艺表演上,这就是网络表演。对于以商品和社交网络为主题的人来说,在直播期间,一些有艺术因素的内容作为穿插和点缀,不应被视为网络表演的范畴。例如,在直播期间,商品主播偶尔会在直播室唱歌或开玩笑,以烘托活跃的气氛。虽然它有艺术表演的元素,但它不是以艺术表演为主要内容,因此不被视为在线表演。作者认为有一种情况应该加以区分,即为了吸引流量,这些商品主播在商品直播时间之外录制了一些现场表演艺术节目或才艺表演,类似于传统的粘圆行为。因此,视频相对独立于商品分销活动,满足网络表演的要求,应被视为在线表演活动。
 
2.在网络视听节目的范围内,只有那些以文学和艺术为主要内容的个人现场视听活动才能被纳入网络表演。对于那些有很多人参与表演、情节或预设情节的视听节目,尽管其中一些是短剧、素描、情景喜剧、歌唱和其他文学形式的文学和艺术视听节目,如石桥联盟。虽然有很多文学内容,但它不是一个个人的现场表演,不能被网络表演的意义所覆盖,应该根据视听节目进行管理。
 
3、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角度突出内容监督。笔者认为,作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网络执法应注重内容管理和执法,突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思想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纠正平台运营过程中的规范性问题,重点打击提供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区分网络表演作品的性质。由于网络表演活动形成的作品包括直播和录播上传,一旦发生侵权案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可能会在不同情况或不同权利人的要求下受到侵犯。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中,要根据具体案件和要求仔细区分,避免因权利确认不明而导致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讨论的网络表演仅指狭义的概念,《网络表演商业活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通过网络游戏技术展示或解释的内容,以音频和视频的形式实时传播或上载传播的商业活动,参照本方法管理的情况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


文章来源于网络,其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与本网站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