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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出版物经营单位年审通知(最新出版物年检公告)

时间:2024-03-22 15:59:00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2024 出版物 经营单位 年审 出版物年检 公告  在线咨询

国新出发电〔2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是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落实“宽进严管”要求、推动发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发行行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高质量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3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对相关单位获得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进行年度核验。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对本地区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

       (三)各县级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组织本地区发行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填写提交并打印《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务必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出版主管部门要指导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每月通过出版物许可证查询服务平台(http://111.203.109.223:8098/login),及时更新本辖区内新增、变更、注销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信息,为出版物许可证查询服务提供数据支持。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报送材料

       (一)《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出版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出版主管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相关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确填写《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相关出版主管部门。

       (二)各级出版主管部门要在保障本地区发行单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年度核验组织工作,认真核对系统生成的《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三)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黑名单”并曝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在年度核验工作中抽查发行单位总数不少于50家,并对市县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抽查的量化要求。

       (四)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统一部署好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和统计年报工作。各级出版主管部门配合综合统计部门组织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五)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审核完毕相关年度核验材料。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202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年度核验工作报告包括:核验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

       上述表格和材料可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下载。

       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核验、未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4年3月18日  

原文地址: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4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