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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劳动关系)

时间:2022-08-02 17:05:06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劳动 关于 有关 事项 通知  在线咨询

2022年1月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2021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先生在介绍2021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时,再次指出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了2亿人左右。

 

在餐饮配送、家政服务、共享交通、物流仓储、直播/短视频等领域大量存在灵活就业人员,在灵活就业人员数量达2亿的就业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灵活就业人员与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且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在大家集中精力于规范灵活用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利之时,传统的固定用工模式反而被有所冷落、甚至忽视。在灵活就业领域,部分用工主体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再现了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所阐述的出台背景。

 

今天我们就结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的内容,重温劳动关系认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主体适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能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此一框下来基本上就剩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了。

 

►劳动者主体适格

 

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实施奖惩。该特定,我们一般称之为劳动关系的“管理属性”。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可以是自行支付,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代付。劳动报酬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时间或者数量为基本衡量标准,表现形式可以是工资、提成、奖金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既是对用人单位主营业务用工必须主要采用固定劳动关系用工的要求,也是判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

 

除前述五个主要认定因素外,实践中还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判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 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意欲签订劳动合同,而非签订承揽、劳务或者其他类型的合同。

 

►用人单位以自己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故用人单位以自己名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用于辅助劳动关系的认定。

 

►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相关工作记录(如考勤记录、钉钉/微信记录、邮件记录等)。

 

从上述分析可见,在法律的层面,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实践操作。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中用工的属性时,就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安排休息休假等,切莫误用、滥用灵活用工,以免自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