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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制作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办理的业务)

时间:2023-09-11 12:58:39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影视剧 制作 广播 电视节目 经营许可证 办理  在线咨询

近年来,娱乐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为了确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审批力度也不断加强,尤其对电影行业的审批要求尤为严格。在中国,拍摄电影必须持有电影拍摄许可证,那么这个许可证又是如何获得的呢?除了电影拍摄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准备哪些资质呢?


影视剧的制作并不是个人随意行为,也不仅仅是商业行为,全过程都需要国家主管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管理。在剧本确定之前,就需要向广电总局进行题材申报。然而,在前期的准备工作齐备之后,剧本修改完成,资金到位,如果没有拥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则拍摄电影的工作也是无法合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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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制片单位是指负责电影摄制的单位,通俗地说,就是专门拍电影的公司或机构,包括电影厂在内的所有制片电影的单位。国家对于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有相关规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且要具备下述条件:
1. 具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2. 确定业务范围;
3. 拥有相应的资金;
4. 拥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求的专业人员和组织机构。
此外,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还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细节需要参照《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拍摄许可证的申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1. 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 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 申请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
总的来说,拍摄电影需要拥有电影拍摄许可证,同时还需履行一系列申请要求和程序,以确保整个拍摄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企业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必备资料

1、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2、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电影制片公司: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影视文化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3份、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

4、已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联合设立电影制片公司的,还要提供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2部电影片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5、申请设立合营公司,由中方提出申请,中方公司已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已取得2个《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复印件、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营各方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等。

 

拍摄电影需要办理哪些资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影的摄制、发行、放映均需要具有相应资质方可进行。

1. 关于电影摄制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因此,根据该条例规定,从事电影片摄制业务的公司,须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 关于电影发行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37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3. 关于电影放映的资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