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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idc业务房地产(新基建之IDC项目特殊准入要求研究)

时间:2022-09-09 16:49:05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什么 业务  在线咨询

内容摘要

新基建概念最早在2015年被提及,2019年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是我国新基建正式启动的元年。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每一次工业革命都包含三个重要元素:新的技术、新的生产要素以及新的基础设施,新基建以数字技术作为新的技术,以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以信息网、交通网、能源网作为新的基础设施,进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全面发展。

5G基站、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充电桩、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组成了新基建目前最重要的七大板块,其中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作为其他板块的底座,作为数据存储、计算、传输的场所,是承载计算力的最关键要素。根据咨询机构《2019-2020年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预计2022年,中国IDC业务市场规模将超过3200.5亿元,同比增长28.8%,进入新一轮爆发期。本文将为大家介绍IDC项目的产业链及运营模式,并对其多重准入要求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

新基建 IDC项目 准入要求

一、IDC的概念

互联网数据中心即Internet Data Center(以下简称“IDC”),是指一种用于信息数据存储、处理及传输的特殊基础设施,是拥有完善的设备(包括高速互联网接入带宽、高性能局域网络、安全可靠的机房环境)、专业化的管理、完善的应用的服务平台。

二、IDC产业链及运营模式

IDC产业属于房地产与数据产业的交叉行业。一方面,IDC项目以房地产基础设施作为物理空间,从选址、设计到土木工程,与地产项目十分相似。另一方面,IDC运营作为IDC项目的重要环节,涉及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域名服务、负载分担等增值电信服务。IDC项目的行业交叉性决定了IDC产业链是融合多行业的多生态产业链,其上中下游包含主要业务如下:

上游包括:土地厂房业主、硬件设备生产或销售商(电源、空调、安全监控设备等)、软件服务商、电信运营商。中游包括:自建零售型IDC运营商:IDC运营商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土地或厂房上自建数据中心,搭建销售团队向客户销售机柜租赁服务;定制批发型IDC运营商:IDC运营商根据客户需求单独定制数据模块甚至整个数据中心。下游包括:云服务商、各行业最终用户、SaaS(软件即服务)应用开发者。

在市场上,IDC的运营模式大致分为四种:自建+自运营模式:工程建设阶段,作为业主方进行IDC工程开发建设,并在建成后凭IDC牌照进行运营;租赁/购买+运营模式:不参与工程建设,通过租赁或购买业主方已建成的IDC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凭IDC牌照进行单纯运营;供货(+安装)+运营模式:工程建设阶段,通过设备购销和(或)安装参与IDC工程建设过程,并在建成后凭IDC牌照进行运营;项目管理/代建+运营模式:工程建设阶段,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或代建服务,并在建成后凭IDC牌照进行运营。不管采用上述哪一种运营方式,都必须关注IDC项目面临的合规和监管要求。

三、IDC项目特殊准入要求

鉴于IDC项目具备地产和数据的双重属性,故对其准入资质提出了多重要求。针对其数据属性,运营IDC项目需要持有电信业务相关经营许可;而对于地产属性,主要体现在自建机房的模式下,需要获取类似于传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审批及验收(包括规划、建设、竣备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立项)以及节能审查意见等IDC项目涉及的特殊准入要求。下面就IDC项目特殊准入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证书)

根据《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我国对经营电信业务施行准入许可制度,经营不同类型的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应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业务分类》”),开展IDC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11类(以下简称“B11类业务”)。经营B11类业务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许可证的类型,根据《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第九条,按照业务覆盖范围分为两类:

(1)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即工信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即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11类业务核心是管理基于“利用相应机房设施”的应用,包括电信资源本身(例如带宽、通信线路的代理租用)以及与电信资源相关的设备和服务(例如网络相关设备的放置和管理服务、服务器及其空间的租用)。再结合IDC产业链上各主体的业务范围来看,需要持有B11类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主要是前述的IDC运营商和云服务商,而依托云服务平台的软件应用开发者属于软件服务,无需取得IDC牌照。此外,在租赁机房业务模式下,涉及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或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均属于IDC的运营范畴,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就房地产范畴(土建、供电、消防、监控、制冷、安全防范等)的对外租赁,无需取得IDC牌照。

(二)取得项目用地许可

建设IDC项目的土地一般为工业用地和邮电设施用地,具有先天的政策导向及严格的前置审批限制。除土地用途外,还需考察土地厂房是否具备不动产权证书,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是否有转让、转租的限制,入区协议或投资协议中是否含有达产要求、税收要求。如果IDC项目用地用房是原有厂房改造而来的,则需要关注当地的改造政策及针对IDC项目的特殊政策。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规定,利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建设IDC项目,需要遵守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含地均产出)、节能环保等约定;若以出让形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的最长年限为20年,期间土地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规定,北京市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全面禁止新建和扩建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以及信息处理和存储服务中的数据中心。与一线城市不同,部分地区对IDC项目用地、资金都在政策上予以倾斜。比如贵州省优先保障大数据项目用地,对IDC项目实行土地“点供”政策,将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由于不同地区对于IDC项目用地有不同的政策要求,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考察项目用地的合规性。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由于IDC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规定的核准类投资项目,故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的规定,实行备案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由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当地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其次,部分地区对IDC项目存在不同程度的禁限政策,如《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京政办发〔2018〕35号)规定,在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范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互联网数据服务以及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中的数据中心,在全市其他地区只允许新建和扩建PUE值在1.4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上海市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导则(2019版)》(沪经信基〔2019〕362号)也对上海市数据中心的空间布局和PUE值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8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和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等后果。

此外,部分地区对于IDC项目制定了宏观管控政策。例如《上海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沪府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沪经信基〔2019〕21号)要求,到2020年新建机架控制在6万个以内,总规模控制在16万个以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已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首批支持新建互联网数据中心项目用能指标的企业名单,并于2020年6月5日公布了2020年支持用能的新建IDC项目名单。因此,在规划IDC项目时需要深入了解当地对于IDC项目数量、机架数量或用能指标等方面的规划政策。

(四)节能审查意见

IDC项目属于高耗能项目,因此节能审查是IDC项目区别于一般房地产项目的重要一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3条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因此,在IDC项目开工建设、投入生产使用之前必须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10条的规定,IDC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虽然要求进行节能验收,但各地方对节能验收的态度和政策均不同。比如上海发布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就对节能验收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不同地区的节能审查部门对于节能验收的严格程度和验收程序要求都不相同。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地方的政策做好节能验收的工作。

IDC项目节能审查的关键指标是PUE值,即数据中心全年消耗电量与IT设备全年消耗电量的比值。PUE值越接近1,IDC项目的电能使用效率越高,绿化程度越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的电能使用效率值达到1.4以下,力争通过改造使既有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值不高于1.8。而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则对PUE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将IDC项目的PUE值严控在1.3以下,北京控制在1.4以下。

(五)资金、人员及场地设施

1.资金

依据《电信许可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营省内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人员

根据目前对IDC运营公司的要求,其需要配备IDC的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包括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组责任人),且该等负责人不得重复。其中,安全负责人需要取得相关资质(例如CCIP、CISP、CISA等资质以及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测评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 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3条第1项第1款,IDC运营企业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设置用户投诉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3.场地及设施

根据《实施方案》第3条第1项第2款,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其中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根据《IDC业务解答》第13条,经营IDC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可以自建机房或租赁机房,但若租赁机房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等)的话,只可租赁基础电信企业、持有IDC牌照的增值电信企业的机房IT设施。

总 结

随着IDC项目新一轮爆发期的到来,投资人对所投IDC项目的合规问题、法律风险的鉴别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即使项目具备完美的财务数据、充足的资金,若在准入资质要求上不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依然要承担巨大的投资风险,甚至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投资人在做项目尽调时,要充分考虑准入要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