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具体到信息服务业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指建⽴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户发布⽂本、图⽚、⾳视频、应⽤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户需要向⽤户指定的终端、电⼦邮箱等递送、分发⽂本、图⽚、⾳视频、应⽤软件等信息。例如:58同城、各大门户、优酷、⾼德地图等。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指通过公⽤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式,为⽤户提供网⻚信息、⽂本、图⽚、⾳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例如:百度、搜狗搜索等。网站或APP平台的内部搜索功能,不属于此业务范围。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指在公⽤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户同步或异步进⾏在线⽂本、图⽚、⾳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例如:微博、QQ空间、微信朋友圈、⾖瓣、知乎等。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公⽤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本、图⽚、⾳视频)、⽂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服务,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业务(含视频话⾳业务)。例如:微信、陌陌等。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公⽤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向⽤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例如:360杀毒、腾讯⼿机管家等。
界定何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实践中有一定争议。根据《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根据《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偿提供信息具体包括:ICP以赢利为目的而向用户提供收费信息(即互联网用户须事先或事后向ICP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通过互联网浏览或下载的语音、文字、数据、图片等信息)等经营活动;网页制作服务是指ICP以赢利为目的、事先或事后收取用户一定费用后,按照用户的要求为其制作网页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的经营活动。虽然此类文件已被废止,但从中可以看出监管思路。
需要注意的是,自营电商不需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比如美的官网在销售美的电器,因为这些电器都是美的⾃有产品,属于渠道的延伸,并⾮在提供电信服务,因此美的并不需要因此办理ICP证。对比一下,可以这样理解,像淘宝这样的电商主要是提供交易平台,阿里自己不卖产品,只提供商品交易信息和交易工具,涉及到靠信息盈利,所以是需要办理ICP许可证的。
“信息”,重点是“信息”,靠提供信息获取盈利的网站,需要办理ICP证,如果网站只卖商品、只提供技术服务、为自己公司产品宣传等,都是不需要办理ICP证的。
申请ICP证的硬性要求:
一、申请公司主体为纯内资公司,不得存在外资的个人或企业(包含台、港、澳),如公司股东含外资成分,则需要递交至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外资流程的审批;
尽管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不对外资禁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在中国设立从事经营性信息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适用于上海自贸区以外的区域),即: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即意味着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从事信息服务业务;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必须采用公司;
(3)外方投资者在中外合资电信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4)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实践中拿到证的难度非常大。
二、申请公司主体注册资金需要达到100万或100万以上。(顺便提一下,文网文证目前已取消注册资金的限制);
三、需提供申请公司名下近期三个人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四、审核对象为公司的PC端网站内容。
满足以上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准备的的就是申请表、业务报告等需要撰写的专业性材料。审核时间为60个工作日。
相关法律文件:
《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已废止)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2]413号) (已废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