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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时间:2022-05-07 14:59:47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湖南 增值 电信 经营 许可证  在线咨询

参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一、增值电信业务事项名称


注:IDC、ISP、CND业务在获得经营许可证后必须通过“ICP/ISP/CDN地址/域名备案系统”、“IDC/ISP/CDN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和“IDC/ISP/CDN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三项评测;IDC经营许可证还必须进行IDC机房运行安全测评,评测项目如下图:

 二、办理机构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42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九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申请条件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42号)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第三十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2、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五、办理材料
1.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营业执照扫描件);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含主要人员身份证及社保证明扫描件);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股东证件扫描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6.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7.1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需提供网站主要页面截图和接入协议;
7.2 国内呼叫中心业务需提供呼叫中心设备购买或租用协议;
7.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需提供与基础运营商签订的机房或线路租用协议;
7.4 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上传《依法经营特定电信业务承诺书》:①本次申请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②本次申请国内多方通信业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③本次申请的业务种类大于等于4个业务;④公司名称中带有“交易所、交易中心、支付、借贷(以及P2P谐音)、众筹、基金、保险、信托、证券、金融、约车”等关键字,或线下传统行业的申请者(如:药厂、旅行社、驾校、人力资源、燃气、牧业、房地产、家政、保洁、线下连锁店等);
7.5 受到电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未满三年的,请上传《守法诚信经营特别承诺书》;
7.6 申请IDC、CDN、ISP业务的(含变更增项),请上传《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特别承诺书》;
7.1-7.6办理材料请提交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各类承诺书表格模板在系统表格内下载。
注:系统中附件需提交原件彩色扫描件电子版一份;领取许可证时需提交:①法人签署的授权书(法人领取只需携带身份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一份;②领取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要求公司社保人员)复印件一份;③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核验后返还)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④法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股东不涉及外资承诺书》原件一份;⑤《电信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中的纸质资料(无内容则无需提交)原件一份;⑥互联网信息服务及在线数据业务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域名证书复印件一份;办理材料请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提交,具体填写标准及需上传的附件详见填表要求。
六、办理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办公楼六楼602室)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夏季为下午2:30——6:00)
九、联系电话
0731-81111266
十、办理流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请在https://zwfw.miit.gov.cn/site/业务办理页面进行注册,登录后绑定《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2、如果之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请使用原《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绑定;
3、企业用户名、密码丢失可发送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到系统邮箱(tsm@caict.ac.cn)找回,系统将于1-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4、登录失败或系统认证信息无效可拨打12381进行咨询。
十一、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二、禁止性要求
(一)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二)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三)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四)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五)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六)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