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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进行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视听平台合规工作重点)

时间:2022-11-20 22:16:14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网络视听 哪些 单位 可以 进行 节目  在线咨询

背景

 

2022年7月29日,首届网络视听社会责任与发展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本次活动旨在围绕“责任与发展”,探索网络视听行业社会责任履责新范式,推动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会议期间,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发布了《重点网络视听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21)》。

本次研究报告参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相关政策等内容,同时结合了国家政策方针、有关部门监管重点、网络视听企业特点和当前社会关注焦点、热点,构建了科学、全面、系统的新型网络视听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信息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2年8月2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着力做好网络视听领域“一业一册”工作,指导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印发《北京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合规手册(2022版)》(以下简称“《合规手册》”),推动北京市网络视听领域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为网络视听平台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当前,网络视听行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的进阶期,网络视听平台或企业作为网络内容建设的主力军,承载着传播先进文化与核心价值的重要职责与使命,网络视听平台在社会责任下的合规义务应成为平台企业的关注重点。

 

合规手册内容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网公开发布的文章内容显示,其指导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印发的《合规手册》由4个章节组成。第一章“行业准入”说明了开展网络视听业务所需的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二章“通用合规要求”针对网络视听平台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常见风险问题,归纳了内容导向、网络安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7项合规要求。第三章“总编辑内容负责制管理要求”对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建立总编室、建立完善5项具体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要求。第四章“网络视听业务合规指引”是《合规手册》的重点内容,针对长视频、短视频、直播3项网络视听核心业务,提供了全面的合规指引。(信息来源: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可见,《合规手册》作为全面纳入北京创新实践的制度性成果,除对网络视听企业提出合规要求外,亦重点压实主体责任,明确了平台企业总编辑的资质职责和具体工作制度,为总编辑牵头抓总、提升企业合规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如何根据《合规手册》更好履行合规义务、进行合规建设将成为未来的工作重点。

 

网络视听平台合规工作重点

 

1、网络视听平台应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其中,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同时,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实务中,因不具备《许可证》等资质,而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并被广电总局要求关停的不乏其例。此外,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网络视听平台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

自《民法典》从基本法的法律高度,在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章节以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即对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处理提出挑战。《民法典》有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的规定,成为各平台企业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纲领性要求。2021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对知名某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检察机关要求涉案公司依法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50万元用于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对短视频APP网络平台进行整改。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关网络运营单位及互联网服务使用者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国家统一、网络安全、社会秩序、诱导犯罪及低俗画面等违法违规内容。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及视听节目均不得载有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2021年5月,“优酷网”及”爱奇艺”即因违反上述第十六条规定,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

4、网络视听平台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2022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规定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行为规范》明确将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及网络主播规范从业情况,纳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网络视听平台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的考察范围。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求网络视听平台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2022年8月,在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中,某网络主播与团队通过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销售假名牌商品共计67万余元,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综上,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网络视听行业,不仅已成为国家的强监管领域,且对网络营销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担负着探索社会责任履职新范式的重任。当前,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合规手册的不断出台和完善,网络视听行业的合规义务、责任框架等均已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行为和力度亦彰显了在新业态趋势下营造良好网络营销环境的决心,且突出网络视听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合规风险。作为网络视听平台的运营方或即将进入网络视听行业的运营者,了解合规要求、做好合规自查、进行合规建设,将成为互联网平台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