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方面,《意见》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规范税收管理方面,《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