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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申请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ICP,EDI,SP)等许可证指南

时间:2022-03-18 17:35:13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外商 投资 企业 申请 增值 电信 业务 许可证 指南  在线咨询
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批复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2021年4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告知承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地域限制的通告》等有关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业务种类: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或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二)注册资本:不符合最低限额要求。
(三)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企业:
1.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不属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3.注册地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
4.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如公司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公司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不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九、申请材料及提交方式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申请表
2.业务发展计划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5.股东追溯及相关材料(股东追溯图、外资情况说明)
6.外方主要投资者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明、基本情况介绍、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财务会计报告、资信证明(翻译件))
7.申请承诺书(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扫描件)
(二)补充材料清单
企业获得批复后,应按照承诺书中填写的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后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至少应提交客户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3个不同人员的劳动合同)
2.公司从事电信业务人员的社保证明(至少应提交客户负责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许可事务负责人3个不同人员的社保证明)
3.主要办事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4.服务设施托管协议(扫描件)
5.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扫描件)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法定代表人亲笔手写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扫描件)
7.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扫描件)
十、申请接收
在线接收,企业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填写表单,提交申请。
十一、办理流程
(一)注册登录系统
企业申请业务时,需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或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机构代码、法人企业或机构名称、法人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件扫描件、营业执照扫描件。同时,企业应确认注册账号信息,包括该企业关联的登录名、密码、邮箱、联系地址、手机号。
(二)在线填写表单申请企业需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表单填写说明详见附录二)。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审核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按照审核意见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若材料齐备,予以通过的,及时告知企业准予批复决定;若材料不符合准予条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告知企业不予通过理由。
(四)按约定补充材料
企业收到准予批复决定通知后,应按照约定期限(作出审批决定一个月内)在线补充提交材料。
(五)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
对于发放准予批复决定通知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企业收到领取《批复》的通知后,请按照通知要求前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十一、办理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提交申请材料。
十二、办理时限
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批复决定后,应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
十三、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决定书类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一)结果通知:审批结束后,将电话或邮件通知企业领取《批复》。
(二)送达时限:发放准予批复决定通知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批复》。
(三)领取手续:领取人需携带相关证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领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领取:领取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四)领取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五)领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08号2楼(行政服务中心)。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批复的权利。
2.当事人对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021-63905098(人工)、021-965098(自动语音)
(三)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十八、联系方式
  1. 第三方咨询代办电话:1771049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