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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时间:2023-02-22 23:39:24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社会养老保险 条例  在线咨询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今日公布“深圳市政府关于印发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办法”,办法于今年8月5日起实施,基本养老金的多项计发项目有调整。

深圳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全省统筹要求,深圳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需尽快实现与全省统一制度并轨衔接,为此,深圳2021年8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删除了原有基本养老金的具体项目和计发办法,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此后,深圳还根据省文件调整完善深圳原有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通知的适用人群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深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深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深圳的其他参保人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属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多项计发内容有调整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办法》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原办法的,继续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调节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予以规范,2021年底前已退休人员的“老人”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2022年后退休且符合享受条件的“新人”逐年递减调节金发放标准,即2022年新退休人员发放250元(退休时调节金一经核定,不再参与后续年度的递减,下同),2023年新退休人员发放150元,2024年新退休人员发放50元,2025年及以后新退休人员不再发放。

五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津贴规范原则: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增加额大于本人缴费年限津贴的,按一定比例逐年减发缴费年限津贴(2021至2025年分别减发本人缴费年限津贴的30%、50%、70%、90%、100%)。按规定进行过渡性养老金重核的退休人员,也按此原则规范缴费年限津贴。

五年过渡期结束后缴费年限津贴规范原则: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不再发放缴费年限津贴。同时,为衔接国家和省后期有关要求,本通知实施后,国家和省对基本养老金中的地方性养老金项目清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