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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用案例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实施)

时间:2022-09-02 11:48:40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著作权法  在线咨询

小美是一名演员,2017年7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供职于A剧院,与A剧院签署了劳动合同,出演了多部舞台剧,合同约定小美在任职期间所参演剧目的著作权都归A剧院所有,A剧院每月支付小美工资。2020年9月小美从A剧院辞职,成为B剧院的签约演员。之后的某天,小美发现自己在A剧院任职期间参演的某舞台剧在A剧院进行录制版放映,观影票价为每张50元。为此,小美能否要求A剧院支付报酬?

从规定来看,我们知道这次扩大保护作品的范围,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了以下九个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的第六项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第九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内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法》的首要条件是先判断该内容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但是由于时代和经济在飞速发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面临由于新技术或者智力成果所产生的创作内容时,就可能由于该类型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而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九项内容的修改,扩大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新《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本条作为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明确在职务表演的情况下,表演者和演出单位分别享有的权利。

在上面例子中,小美参演A剧院舞台剧的行为属于职务表演。新《著作权法》对于职务表演有明确的规定,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由于合同约定了小美在任职期间所参演剧目的著作权由A剧院享有,因此除了表明身份等人格权外,小美不再享有其他财产性权利,A剧院放映录制版影片属于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必向小美支付报酬。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了。自1991年6月1日以来,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著作权法》第三次调整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可以说,此次的新修订《著作权法》适应了当前经济和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