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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请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

时间:2022-06-28 11:17:44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小作坊 食品生产许可证 材料 办理  在线咨询

不少人问小编“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而且从事小作坊的人群也在不断增加,这里就为大家整理一下答案,另外请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后面会一一道来。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及注意事项

一、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者(包含饭馆、咖啡厅、茶座、酒吧及兼营食品、餐饮的KTV、美容院、足浴城、网吧等场所)和单位食堂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三、从事下列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销售食品添加剂;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申请食品经营,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五、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六、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设区市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国家总局转报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现场核查表由设区市局制定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等基本信息;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3.申请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制作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流程图及文字说明,内容应涵盖制作、包装材料的处理、加工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2)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包括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运输配送车辆的行驶证明(复印件);

(3)检验设施。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申请集体用餐配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的,要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四)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六)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或供货商合法资质证明 )复印件;

(七)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八)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