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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支持企业创名牌,优惠政策扶持]

时间:2022-06-23 21:19:22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高新技术企业 申请条件 支持 企业 名牌  在线咨询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企业必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企业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正规途径获取。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4.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大于等于10%(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5.由合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少于三年,与实际经营年限相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大于等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大于等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大于等于4%。

6.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大于等于60%(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7.企业必须达到创新能力的要求。

8.企业必须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对于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注册登记时暂停征收注册登记费,自创办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以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经贸区域发展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有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一年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0年12月31日前经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营业税;其向孵化企业提供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孵化企业使用政府产权的房产,自进入孵化器之日起两年内租金减半,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高新技术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减半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团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组建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可以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两个,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扩建或异地搬迁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绿色通道。

企业创办自主知识产权有优惠

对于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政府在其专利申请方面给予资金补助,在其产品商标注册尤其是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方面应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国家、省计划的重点高新技术项目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可以免费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免费向高新技术企业开放“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提高自主研发起点,避免专利侵权,企事业单位以其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本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市的,第一年免除技术产权交易手续费。

支持企业创名牌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优势产品及品牌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申报和认定上给予倾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高新技术企业,省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以独占许可等方式引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创新及科研成果转化资金给予立项支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5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有优待

引进的域外高层次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入境就业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从优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或增资扩股过程中,可以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一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额之和,不超过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股份)的数额不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奖励总额一般在3~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