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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的中国著作权法解析(修订版著作权法有什么不一样)

时间:2022-05-19 15:06:51 作者:中企百通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919-185
关键字:中国 著作权法 解析 著作权法  在线咨询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开始实施。本次中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涉及面广,内容多。特别是在作品类型的规定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后,这类作品是否等同于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如果确定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延伸,则必须在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引起关注。


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中国著作权法》将原著作权法第三条第(6)项电影作品和类似制作电影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在修订后的《中国著作权法》实施之前,虽然视听作品在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不是一个法律词,但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视听作品本身的意义仍然可以理解这个词的意思。
1989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在日内瓦签署了《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本条约第二条定义了视听作品:本条约所称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可以看到或不伴随声音,并伴随声音,可以听到的任何作品。30多年后,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作为作品类型,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视听作品作为作品类型的法律认可表明,作品不再需要在有形载体上机械地稳定和固定。只要能传播、听、看,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固定要求。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承载和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原作权法规定的电影和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不再涵盖所有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于非电影和类似的电影,继续要求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将难以识别些应该保护的创作成果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从创作作品的技术层面来看,许多视听成果的创作手段不再需要采用传统的制作过程。例如,一些动画视频可以直接在电脑上完成。如果我们继续使用以类似的方式制作电影来定义作品,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法律保护的空白。


第三,继续使用电影与类电作品的分类,会导致直播、网络游戏画面等相关视频、图像等难以定性。一些类似于音乐喷泉、灯光秀、烟花秀等艺术设计的成果很难归入《作权法》的作品保护。一些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无形媒体形式和手段创作的新型视听成品也很难纳入原有的电影/类电作品保护范围。视听作品类型的规定大大扩大了声像、听、视觉成品的保护范围,将更多创作完成的成果纳入作权保护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视听作品的出现是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必然。


当然,用视听作品代替原来的电影和类电作品的分类是否意味着泛作品将在视频表演领域形成?这也是适用新修订的版权法面临的挑战之一。视听作品作为作品类型的基础,源于微时间、微制作、微平台、开放、互动视听材料的出现,也源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视听片段创作的积极性,以及人们在新媒体时代广泛接受的PC、手机、互联网电视等收听设备。然而,任何由固定图像组成的载体都是视听作品的原创性吗?泛作品化是否会引起更多的司法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为视听作品划定一个门槛,即视听作品应该是人们创作的结果,不能脱离作品本身的定义。


修改前的《中国版权法》规定的电影和电影作品对作品的原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电影和电影作品应该有剧本、剧本、人物关系、音乐、歌曲、表演等。,这通常是由以导演为核心的创作集体完成的,因此,确定其原创性的标准相对明确。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保护相对容易。视听作品的延伸可以覆盖更广泛的保护对象。这些作品不依赖集体创作,也没有明确的情节。即使是随机拍摄的内容也可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关注视听作品在法律适用中的可保护性。


笔者认为,视听作品类型的确定必然会扩大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争议对象是否属于视听作品时,我们仍然应该坚持作品识别的几个要素:即作品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是否具有可复制和可传播的属性,是否具有一定的思路和独特的表达方式,以避免将没有上述作品要素的视听片段作为作品识别,从而导致泛作品。同时,还应注意的是,虽然电影和类电作品被视听作品的类型所取代,但这些作品与其他视听作品并不相同或相同。在保护视听作品时,应特别注意保护原创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