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事由):深圳用户来信反映:“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发送骚扰短信”。
主要违法事实: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违规条款:《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罚则内容: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2年1月27日
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