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审查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2、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的相关规定。
3、符合《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2年修订)》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1份;
资料编号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资料编号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料编号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5、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学历、职称证书及个人简历、培训记录复印件。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在本企业的个人社保证明);
资料编号6、《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和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资料编号7、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8、企业已安装的产品购、销、存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信息管理系统首页一份;
资料编号9、《梅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自查表》,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材料(按照企业汇总表说明,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并发送给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份)1份;
资料编号1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22项制度)及根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的表单(20种表格目录);
资料编号11、质量管理人员在岗自我保证声明和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资料编号12、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资料编号13、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书。
七、申请材料要求:
1、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注册(经营)、仓库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相同;
3、核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003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1:市局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全市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新办、变更、换证、补证的受理。
备注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第二十条)。
备注3:按照《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4〕2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的要求,租赁经营是经营的一种形式,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时限30日);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