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在对陈某经营的烟酒经营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部内用于销售的2瓶五粮液酒涉嫌侵犯了“五粮液”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陈某用于销售的2瓶五粮液酒属于假冒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陈某销售的侵权酒与2014年10月份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侵权酒属于同一批次,被查的2瓶五粮液酒是上次没有交代剩下的。鉴于当事人在上次被查处时没有如实交代用于销售的侵权商品,并再次将侵权商品放于经营场所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陈某给予从重处罚,罚款15000元,并没收其用于销售的侵权酒2瓶。目前当事人陈某到指定银行交纳了罚款。